(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合我县情况的贯彻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 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我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负责拟订水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各类水利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区域内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发布美姑县水资源公报。 (四) 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生态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水源地保护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我县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量和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水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的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六) 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 负责城乡供排水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乡供水排水规划;负责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负责城乡管网供水管理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镇建设中截污干管的改、扩、建工作;指导供排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排水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八)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九)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业抗旱、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 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乡镇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 拟订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全县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等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行业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县水务、水产、地方小水电行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 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 (十四) 编制审查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指导、监督水务行业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水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十五) 负责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实施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和规范;指导水务行业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六) 指导全县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