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树种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

(三)负责全县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法规。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四)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和昭觉县林业局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依法指导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县森林防火建设发展规划和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昭觉森林公安局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负责并指导林区安全、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管理昭觉县森林公安局。昭觉县森林公安局为林业局直属行政机构,实行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局管理为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县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侦破查处工作;负责林区毒品原植物禁种铲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公安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森林公安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法制建设,及公安队伍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况、作风纪律情况及重要工作情况的督察,以及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执法工作,对执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诉讼。承办州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其它工作。

责任边界

一、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环保职责:

1.    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    开展森林资源、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

3.    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和造林绿化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5.    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6.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设计林业生态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7.    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8.    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

限于全县林业、生态保护(林业部分)、湿地保护、天然林工程与退耕还林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木材运输检查、森林草原防火以及林政资源管理等领域。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木材运输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9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议取消)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1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930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序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昭觉县林业局


主办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 电话号码:0834-83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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