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种子生产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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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种子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经营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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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序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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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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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采伐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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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木材运输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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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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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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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议取消)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种子生产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10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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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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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11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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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公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地点及生产种类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生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4-8332930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项 |
序号 |
1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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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昭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