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1-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2-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5.《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6.《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3-7.《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3-9.《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10.《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5.《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4-6.《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