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建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昭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4.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7.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9.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11.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职责边界

1.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2.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

3.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4.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6.将统计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7.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作人员培训内容。

8.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9.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0.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11.会同环境把各个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牧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12.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13.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名胜区建设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14.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5.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指导监督重点河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16.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跟其他供水供热清洁能源。

17.负责自来水厂建设管理,监管处水水质安全。

18.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19.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焚烧垃圾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1.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线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22.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23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2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责任主体

规划建设和建筑业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1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1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1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14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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