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来源: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昭觉县公安局行政权利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有关公安工作法规、政策、规定;领导、部署、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应急抢险救援建设,指导、协调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处置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全州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开展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九)指导并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增加网络安全保卫、涉警舆论引导和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职责。

(十)加强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职责。负责对恐怖活动的情报、防范、侦察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局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局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局公安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州领导以及重要外宾和其他要人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指导、监督全局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局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全局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行动技术、社会治安防控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五)拟订全局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全县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昭觉县中队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局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局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局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局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全局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领导和管理县森林公安机关工作。

(十九)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担省政府、州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一)承办省公安厅、州政府和州公安局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安全生产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环境保护职责: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客人的行为,以及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三、

1.娱乐场所管理。县公安局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县文体旅游局对实施娱乐经营许可并对娱乐场所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劳动保证部门负责非法用工行为监管。

2.典当行业管理。公安局负责特种典当行业经营许可实施治安管理,质监药监和工商管理局对实施典当经营许可审批,对典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3.营业性演出管理。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4.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管理。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县公安局指导购买、运输、燃放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依法查处涉及以上环节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的刑事案件。

5.流动人口管理。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居住证办理,高危人口列管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配合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流动人口服务相关的子女教育、救助、法制宣传等工作。

6.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县质监药监和工商局负责登记注册和经营执照管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7.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县环保局对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对第二类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8.危险化学品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安监局负责经营许可;环保局负责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9.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局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地税局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公路安全管理。公安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局对检验过程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检测,严查违法违规检验情况;县质监药监和工商管理局负责对检验机构资格、设备、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安监局对事故进行调查。

13.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

3、决定环节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四川省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

3、决定环节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四川省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2-5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2-6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特种行业许可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责任主体

昭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四川省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33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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